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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鉴定

具备鉴定资质,接受了法庭质询,其鉴定结论通常就可以采纳。

作者: 点击:307发布时间:2021-12-29 10:26:50

具备鉴定资质接受了法庭质询其鉴定结论通常就可以采纳。

【案情简介】

(2019)更高法民终999号一案中,2011210日,发包人海高公司与承包人中建三局签订《协议书》,工程名称:青岛嶺海•逸景湾。根据中建三局的申请,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山东弘润天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可认定案涉工程造价为371858560.7元,其中包含甲供材、甲供设备14254105.65元。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海高公司提出弘润公司的鉴定意见从整体上不应采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弘润公司经双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及质证对鉴定意见的数额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但该鉴定机构具备合法的鉴定资质多名鉴定人员多次出庭接受质询能够依据本案实际情况对鉴定意见进行调整其中虽有过计算问题但主要包含需要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另行举证及核对的因素数额的变动部分属于对列入确定计入工程造价的项目和争议项目之间的转变属于鉴定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鉴定机构和司法裁判的权限边界问题将确定的意见调整为争议事项不属于鉴定错误。鉴定机构可依据双方提交的鉴定资料对工程造价进行判断不能从根本上影响鉴定意见的效力。故弘润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予采信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对于鉴定人,法院通常仅进行形式审查,即看是否具备合法的鉴定资质?是否进行了法庭质证?除个别案件外,法院一般对鉴定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即不审查工程款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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