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 建筑法王律师
手机:13501188803
电话:010-83905282; 010-65288888
邮箱: jianzhufa@163.com
微信: jianzhufawang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三层
具备鉴定资质,接受了法庭质询,其鉴定结论通常就可以采纳。
具备鉴定资质,接受了法庭质询,其鉴定结论通常就可以采纳。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999号一案中,2011年2月10日,发包人海高公司与承包人中建三局签订《协议书》,工程名称:青岛嶺海•逸景湾。根据中建三局的申请,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山东弘润天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可认定案涉工程造价为371,858,560.7元,其中包含甲供材、甲供设备14,254,105.65元。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海高公司提出弘润公司的鉴定意见从整体上不应采信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弘润公司经双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及质证,对鉴定意见的数额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但该鉴定机构具备合法的鉴定资质,多名鉴定人员多次出庭接受质询,能够依据本案实际情况对鉴定意见进行调整,其中虽有过计算问题,但主要包含需要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另行举证及核对的因素,数额的变动部分属于对列入确定计入工程造价的项目和争议项目之间的转变,属于鉴定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鉴定机构和司法裁判的权限边界问题,将确定的意见调整为争议事项,不属于鉴定错误。鉴定机构可依据双方提交的鉴定资料对工程造价进行判断,不能从根本上影响鉴定意见的效力。故弘润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予采信。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对于鉴定人,法院通常仅进行形式审查,即看是否具备合法的鉴定资质?是否进行了法庭质证?除个别案件外,法院一般对鉴定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即不审查工程款是否正确。
-
2021-12-29 10:29:08虽约定审计合格后付款,但法院仍判按鉴定造价付款。
-
2021-12-29 10:28:25鉴定依据的资料不完整,其鉴定结果不应采信。
-
2021-12-29 10:27:39具备鉴定资质,接受了法庭质询,其鉴定结论通常就可以采纳。
-
2021-12-29 10:26:49鉴定机构应独立工作,法院不能施加不当影响。
-
2021-12-29 10:26:0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
-
2021-12-29 10:25:23已经对鉴定意见充分质证,法院不允许专家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