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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约定审计合格后付款,但法院仍判按鉴定造价付款。
虽约定审计合格后付款,但法院仍判按鉴定造价付款。
【案情简介】
在(2020)更高法民终106号一案中,2013年,发包人大东建设与承包人中建一局签订《宝马新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建一局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祺越公司,双方签订了《宝马新工厂建设工程土方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分包合同》第9.1条约定了“竣工结算且经发包人委托的最终审计合格后45天内支付到本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额的60%”,但由于案涉《分包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为政府审计,合同的双方亦为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且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12月16日竣工验收,并由宝马公司使用至今,其造价已由一审法院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作出造价鉴定结论。在此情况下,如再以未结算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欠款,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失公允。
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目的在于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建设项目中出现违规行为。而案涉合同约定的上述内容实际上也是为了保证工程最终结算价须通过专业的审查途径或方式,以确定结算工程款的真实合理性,故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应当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中建一局主张的审计条件是否成就,本案中当事人对于审计的结算约定,意义在于落实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建设项目中出现违规行为。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通过专业的审查方式,确定工程结算款,其真实性、合理性并不与前述关于审计的约定本质相悖,效果与审计基本等同,中建一局以未经审计主张未达到工程款支付条件,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法院应当给予说明,政府审计是否过分延迟?否则就违背了当事人明确的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很难具有数学那样的性,两次鉴定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
- 上一个:鉴定依据的资料不完整,其鉴定结果不应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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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9:08虽约定审计合格后付款,但法院仍判按鉴定造价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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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8:25鉴定依据的资料不完整,其鉴定结果不应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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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7:39具备鉴定资质,接受了法庭质询,其鉴定结论通常就可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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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6:49鉴定机构应独立工作,法院不能施加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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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6:0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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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5:23已经对鉴定意见充分质证,法院不允许专家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