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服务一站式服务平台!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13501188803
建筑法律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联系人: 建筑法王律师

手机:13501188803

电话:010-83905282; 010-65288888

邮箱: jianzhufa@163.com

微信: jianzhufawang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三层

工程鉴定

虽约定审计合格后付款,但法院仍判按鉴定造价付款。

作者: 点击:316发布时间:2021-12-29 10:28:26

虽约定审计合格后付款,但法院仍判按鉴定造价付款。

【案情简介】

在(2020)更高法民终106一案中,2013年,发包人大东建设与承包人中建一局签订《宝马新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建一局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祺越公司,双方签订了《宝马新工厂建设工程土方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分包合同》第9.1条约定了“竣工结算且经发包人委托的最终审计合格后45天内支付到本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额的60%但由于案涉《分包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为政府审计合同的双方亦为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且案涉工程已于20141216日竣工验收并由宝马公司使用至今其造价已由一审法院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作出造价鉴定结论在此情况下如再以未结算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欠款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失公允。

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目的在于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建设项目中出现违规行为而案涉合同约定的上述内容实际上也是为了保证工程最终结算价须通过专业的审查途径或方式以确定结算工程款的真实合理性故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应当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中建一局主张的审计条件是否成就本案中当事人对于审计的结算约定意义在于落实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建设项目中出现违规行为。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通过专业的审查方式确定工程结算款其真实性、合理性并不与前述关于审计的约定本质相悖效果与审计基本等同中建一局以未经审计主张未达到工程款支付条件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法院应当给予说明,政府审计是否过分延迟?否则就违背了当事人明确的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很难具有数学那样的性,两次鉴定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


相关标签:
新闻资讯
相关案例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010-83905282; 010-65288888




公司电话

13501188803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