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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总结

我的专业技术背景是如何帮助我超越其他律师的。

作者: 点击:562发布时间:2021-12-25 21:58:18

办案体会二:我的专业技术背景是如何帮助我超越其他律师的。

我1982年考入沈阳建筑工程学院,1986年毕业并获得工学学士学位。作为一个正规的工科学生,四年的大学生活学习了许多技术理论知识:工程制图、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等等。大学毕业以后我分配到了工厂从事4年技术工作,在车间做技术员和助理工程师,并在对外承包的沈阳浮法玻璃厂分包工程中主持过技术工作。当初没能考入大学总感到非常遗憾。工作以后利用业余时间自学法律,我终于如愿于1990年考取了北京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93年毕业开始从事律师业务后,我即开始考虑将自己本科所学的工科与研究生所学法律结合起来,这样我便选择建筑房地产作为自己的主攻方向。

次显示我在律师业务中有技术优势的案件的是在1995年。北京市一个建筑工地的塔吊发生了折臂事故。当时塔吊所吊两块钢模版(重5吨以上)坠落在塔吊东南方向工地围墙外距塔吊中心线49.85米处。塔头四根主弦杆(直径90mm)拉断了三根。起重臂砸在建筑物上严重变形,平衡臂砸在塔身上严重损坏。所幸整个塔吊事故没有人员伤亡,但一百多万元的塔吊完全报废。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事故属于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以购买塔吊不足六个月仍在保修期内即发生事故,塔吊有质量问题为由起诉到北京某区法院,要求赔偿塔吊损失以及清理现场等事故处理费用共计260余万元。塔吊生产厂家即被告单位沈阳建筑机械厂聘请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这个案件我们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法院聘请的本案技术鉴定人是负责起重设备监察的人员,在平时已经与施工单位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在整个技术鉴定过程中的表现也如知情人所透露的那样是替施工单位打官司,《技术鉴定报告》是一个一边倒的,完全丧失公正立场的鉴定报告。法院的表现也颇可怀疑。在诉讼中我指出技术鉴定人是负责事故塔吊的安全监察的人员,塔吊发生事故与该鉴定人是有关系的。换句话说,如果塔吊事故是由于监察工作不到位导致的,则该鉴定人对事故发生也有责任。我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要求法院更换技术鉴定人。这一理由显然是充分的,但法院不予理睬。

我不仅要应对被告,还得应对完全一边倒的技术鉴定人,甚至还有颇可怀疑的法院。就是在这样不利的情况下我走向了法庭。对方聘请的代理人一个是律师,另一个是毕业于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的设备负责人。在这样一个高度技术性的案件中,对方律师几乎完全没有插话的机会。事实上对方的设备负责人也没有更值得重视的辩论意见。他们完全将自己的胜算托付给了技术鉴定人。而对于这个技术鉴定人和技术鉴定报告,我做了充分的准备。对于这起事故,技术上的分析思路是这样的:塔臂折断了,支撑并牵引塔臂的主弦杆拉断了三根,那么是否主弦杆材质有问题?如果材质有缺陷被拉断,事故的原因就有着落了。经过钢铁研究总院的技术鉴定,该主弦杆材质没有问题,这个怀疑不成立。另一个思路是:塔吊司机在发生事故前曾经进行制动但无效,是否制动器有故障?如果制动器有故障,事故原因也找到了。这就是《技术鉴定报告》的最终结论。检查时发现变幅制动器的摩擦片已经全部磨损掉,制动力矩显著下降是导致紧急状况下不能有效制动变幅小车运动,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此,我指出:不错,是摩擦片被全部磨损掉了,但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摩擦片这么迅速地磨损掉?是厂家制造质量问题还是施工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我出示了照片指出:由于施工单位违章接线,使得变幅制动器经常处于抱闸的情况下运行,这才是导致摩擦片迅速磨损的原因。根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GB6067)和GB5144《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对制动器进行定期检查。违章接线和没有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另外,我指出,制动器制动力下降只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力矩限制器失效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力矩限制器是防止超载保证安全的重要设备。按照设计要求,当力矩达到额定力矩80%时变幅小车即自动减速以很慢的速度运行,同时并发出红灯警告;当达到额定力矩时变幅小车即自动断电停止运行。塔吊试验时允许动载时超载10%,静载时超载25%。那么,事故塔吊为什么没有警告,也没有自动断电停机?我出示照片指出:施工单位根本就没有调整事故塔吊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根本没有起作用。由于力矩限制器不能提前警告、减速,也不能自动断电,这样就使得塔吊超载时得不到任何控制,等到塔吊已经超载很大以后,塔臂已经向下弯曲的很厉害了,重物带着小车在重力的作用下迅速向塔臂冲去,这时进行制动根本不可能起作用了。这才是塔吊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指出这样的事故原因直接就将技术鉴定人牵涉了进来。因为根据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安全监察部门对塔吊进行安全监察需要进行试验并调试力矩限制器。本次事故发生技术鉴定人是有一定责任的,主要责任自然是施工单位,他们没有调试力矩限制器,也没有对塔吊进行定期检查以发现事故隐患。

对于如此强有力的技术分析和辩论,对方当事人和技术鉴定人都根本无力对抗。对方律师在法庭上就无奈地说:你们是生产厂家,更熟悉塔吊技术,我们不在一个水平线上。我们压倒性的法庭辩论使得颇可怀疑的法院也不敢造次。我为当事人减少了26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根据本案情况我写了一篇论文《DC公司F0/23B塔吊折臂事故分析》刊登在《建筑机械》1997年第7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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