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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起算时间的确定。

作者: 点击:539发布时间:2021-12-29 10:42:36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起算时间的确定。

【案情简介】

(2019)更高法民终1678号一案中,2012828日,发包人天浙公司与承包人南通公司签订了《老城商业广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南通公司提交落款日期为201419日的《补充协议》,主要载明,因天浙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老城商业广场工程竣工日期延期半年,竣工日期变更为2014831日。该协议上有张增源签字并加盖南通公司公章,但未加盖天浙公司公章。

【裁判观点】

审法院认为,南通公司虽然在本次再审中补充提交了日期为201419日的《补充协议》以证明其与天浙公司已将竣工日期变更为2014831故其起诉时未超过六个月期限但因该份证据未加盖天浙公司公章且南通公司原一审起诉时未提及双方曾就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也未有证据显示南通公司与天浙公司在20131210日结算后又就案涉工程的续建进行协商故南通公司仅以该份《补充协议》主张其与天浙公司已将案涉工程竣工日期变更至2014831欠缺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调解书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本案中天浙公司和南通公司在调解时知道案涉工程已经部分被查封部分备案以及有其他案外人对天浙公司提起诉讼而双方在调解时扩大了天浙公司欠付南通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以及南通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范围影响了天浙公司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侵害了天浙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更高法院认为,201419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载明因天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经协商后约定竣工日期延长至2014831日。该《补充协议》有天浙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张增源签字并无证据证实该协议是南通公司与天浙公司恶意串通为损害他人利益而签订且从天浙公司一直无力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停工的情况看双方约定适当延长工程竣工日期亦符合常理因此应对《补充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定。

本案中南通公司认可其与天浙公司的结算造价54155753.32元中包括14038925.91元垫资本息与违约金天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接受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询问时陈述实际工程款更高四千多万元五千五百多万元包括了垫资回报和违约金。结合双方陈述本院确认南通公司应得实际工程款(不计垫资利息、违约金、其他损失等)为4000万元。扣除天浙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340万元代垫的材料款4121972南通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为32478028元。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调解书不能侵害案外人利益。具体到本案因为案涉房屋已经进入其他诉讼、查封程序,所以有关竣工时间的安排涉及优先受偿权,与上述案外人可能有冲突。更高法院虽然认定没有认定《补充协议》损害他人利益,但“调解书不得侵害案外人利益”的原则值得汲取。再者,本案法院酌定了应得工程款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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