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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约定不开发票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约束力。

作者: 点击:559发布时间:2021-12-29 10:39:24

明确约定不开发票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2019)更高法民终1546一案中,2011530,发包人洲盛公司与承包人诸安公司就位于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的营口洲盛小商品城、二、三期工程的施工建设签订《建设工程协议书》。201369洲盛公司与诸安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其中五规定:诸安公司要求洲盛公司按照上述期限结算支付款项时,应向洲盛公司按照该要求支付的金额向洲盛公司开具工程发票,否则,洲盛公司有权拒付而不构成本次支付的违约。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明确约定诸安公司要求洲盛公司按约定付款时应按照要求支付的金额向洲盛公司开具工程发票否则洲盛公司有权拒付而不构成违约。诸安公司不但未给洲盛公司按要求给付的数额开具发票而且洲盛公司已经支付的350。多万元工程款诸安公司至今也未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工程造价不能以送审报告为依据且诸安公司尚未提供相关竣工资料、欠付发票故洲盛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对诸安公司要求洲盛公司支付违约金4101350.4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开具发票原本是合同的随附义务,但如果合同明确承包人约定不开具发票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的,开具发票就变成了承包人的主要义务。该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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