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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作者: 点击:693发布时间:2021-12-29 10:44:46

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案情简介】

在(2020)更高法民终245号一案中,20131125日,承包人中铁二十二局与发包人大唐酒业公司签订《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大唐酒业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合同内容包括2栋酒库、2栋制曲库等。双方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发生争议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中铁二十二局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本案确认的工程欠付款项,不含一审法院认定的利息、违约金。所以,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仅在49930841.11元范围内对其施工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理论上,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基础是承包人的资金、材料、劳动物化为其所施工的工程中了,而利息、违约金等不是建设工程施工的资金,不能物化成为工程的一部分。上述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已经被《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条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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