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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1861号一案中,2014年3⽉10⽇,发包⽅东宇公司与承包⼈金典公司签订《东宇国际饭店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东宇国际饭店1-5层施工图装饰范围内的工程项⽬。金典公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及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均系东宇公司,故金典公司有权对案涉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2.金典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二条关于“承包⼈⾏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发包⼈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起算”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当事⼈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件之⽇”的规定。
金典公司于2016年1⽉16⽇向东宇公司送达竣工申请单、2016年1⽉25⽇送达交工通知,东宇公司均签收确认,故案涉工程的竣工⽇期应确定为2016年1⽉16⽇。金典公司向宁夏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6年5⽉26⽇,未超过六个⽉期限。故金典公司在东宇公司⽋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鉴于金典公司未提交上述14套房产所有权⼈为东宇公司的证据,故金典公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应排除东宇公司上述14套房产,即金典公司对上述14套房产的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的除外”的规定,东宇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成⽴,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被法释〔2020〕25号《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取代,该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一个重要的修改是删除了“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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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45:21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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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44:44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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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44:00建安劳保费可以要求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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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43:19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起算时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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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42:34承包人不能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为由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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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41:39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和支付工程款的合理顺序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