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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是否可以以未竣工备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作者: 点击:475发布时间:2021-12-29 10:40:12

发包人是否可以以未竣工备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1668号一案中,2010年之后,针对和昌国际城I、Ⅱ期工程等,发包人和昌房地产公司、和昌置业公司与承包人葛洲坝建设公司签订了五份备案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六份《协议书》。

【裁判观点】

更高法院认为,根据《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无足够证据证明前述工程未获得竣工备案证系由葛洲坝建设公司、葛洲坝建筑公司未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所直接导致。

因此,A1A2A3A5号楼、C7-C9号楼、商业广场等工程未获得竣工备案证不能归责于葛洲坝建设公司、葛洲坝建筑公司。根据和昌房地产公司、和昌置业公司在原审庭审中陈述,案涉C1-C8栋、A3A5栋已经对外预售并已销售部分房屋,A1A2栋因电梯未安装尚未出售,商业广场已经装修尚未营业,因此可以确认除酒店式公寓外的其余工程的主体工程均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部分工程虽然尚未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但未影响到发包人和昌房地产公司、和昌置业公司对上述工程的使用、收益。

考虑到葛洲坝建设公司、葛洲坝建筑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其为工程投入的人、财、物已经由和昌房地产公司、和昌置业公司享有。和昌房地产公司、和昌置业公司以葛洲坝建设公司、葛洲坝建筑公司未完全履行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附随义务和部分工程尚未取得竣工备案证,长期不履行支付剩余工程价款的主要义务,有失公平。

据此,原审法院从衡平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利益出发,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案涉工程的造价鉴定意见,判决和昌房地产公司、和昌置业公司支付案涉的质量合格工程的剩余工程价款及利息,并无不当。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本案中更高法院明确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是随附义务,与发包人的付款义务不具有对等性。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不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为由拒付工程款。但根据《最⼈民法院第八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部分“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四)34.承包⼈不履⾏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条、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限期履⾏、赔偿损失等”精神,法院可以判决承包人限期提交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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