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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不能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为由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

作者: 点击:720发布时间:2021-12-29 10:41:41

承包人不能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为由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1788一案中,2012731发包人和泰公司与承包人建投公司就和泰馨和园住宅小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投公司上诉主张,在和泰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建投公司有权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查明,案涉工程目前已完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投公司未向和泰公司提供竣工报告和泰公司亦未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发承包双方配合包括双方各自附随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目前工程已于2015年实际使用双方并未约定上述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需以支付约定的工程款为前提故建投公司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属于其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定义务。

对此,更高法院二审认为案涉项目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和泰公司有义务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建投公司亦有义务提供竣工验收相关资料。一审法院在判令和泰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同时判令建投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配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无不当。建投公司该上诉主张不成立,更高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保证质量完成工程;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工程款。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配合验收都是随附义务,不具有对等性。但如果有合同明确的约定除外,比如约定不提供竣工资料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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