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服务一站式服务平台!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13501188803
建筑法律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联系人: 建筑法王律师

手机:13501188803

电话:010-83905282; 010-65288888

邮箱: jianzhufa@163.com

微信: jianzhufawang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三层

其他纠纷

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和支付工程款的合理顺序是怎样的?

作者: 点击:917发布时间:2021-12-29 10:40:53

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和支付工程款的合理顺序是怎样的?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166720121025日,发包人恩施州税务局(甲方)与承包人中建六局二公司(乙方)签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恩施州税务局省级数据灾备中心项目。

恩施州税务局上诉主张,一审判令恩施州税务局先付款,中建六局二公司再交付资料,明显不当。应由中建六局二公司先交付资料,恩施州税务局再支付剩余款项。因为竣工备案资料是恩施州税务局办理竣工备案证的必备资料,没有这些资料无法办理竣工备案验收,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若中建六局二公司收取剩余款项后,拒不移交资料,人民法院不好执行。因此,请求判令中建六局二公司先移交资料,恩施州税务局再支付款项,或者判决同时进行。

【裁判观点】

更高法院二审认为,一审中,中建六局二公司自述其可以移交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图、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他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应由恩施州税务局提交或双方配合完成。为便于双方及时履行义务,由中建六局二公司在恩施州税务局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完毕之日,向恩施州税务局交付上述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较为适宜。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本案中,恩施州税务局上诉的主张有合理性,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之后,要承包人移交竣工验收等资料难以执行。为了便于执行,更高法院判决同日支付剩余工程款,并移交相关工程资料。


相关标签:
新闻资讯
相关案例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010-83905282; 010-65288888




公司电话

13501188803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