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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劳保费可以要求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作者: 点击:730发布时间:2021-12-29 10:43:20

建安劳保费可以要求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754一案中,2007521发包人金桂公司与承包人二建公司签订了《金桂浆纸一期厂区新建工程合同》。2009621双方签署《金桂浆纸一期厂区新建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至201441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双方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是否超过期限发生争议。

【裁判观点】

更高法院认为,承包人可在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本案中案涉整体工程于201441日竣工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就整体工程款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在二建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债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金桂公司应当给付的工程款数额亦无法确定。本案中二建公司并无超过法定期限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安劳保费应计入工程总造价。而该费用系用于支付建筑业职工劳动保险或社会保险因此二建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可在342928187.11元工程款以及建安劳保费23604666.34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二建公司仅在工程款(未包含建安劳保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这个案件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其一,劳动保险费由于计入工程总造价,用于支付职工劳动保险,在建筑工程上就是已经物化为建筑成果。因此,也收到优先受偿权的保障。

另外优先受偿权保护期限只有六个月,很容易超过期限。但本案没有超过期限。为什么呢?我们看判词:案涉整体工程于201441日竣工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就整体工程款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在二建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债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金桂公司应当给付的工程款数额亦无法确定。本案中二建公司并无超过法定期限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这提示承包商到施工的最后阶段,要么尽快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要么继续与发包人协商结算。协商过程应当有明确的记录,以便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这是承包人可以运用的一个技巧。

我们再看一下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我国最早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更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审判的司法解释二第22条限定了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202111日,我国《合同法》废止,《民法典》生效。《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与《民法典》相配合,法释〔202025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新司法解释优先受偿权期限的延长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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