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服务一站式服务平台!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13501188803
房地产法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联系人: 建筑法王律师

手机:13501188803

电话:010-83905282; 010-65288888

邮箱: jianzhufa@163.com

微信: jianzhufawang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三层

房产纠纷

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何时可以向开发商追究责任?

作者: 点击:557发布时间:2021-12-29 09:48:18
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何时可以向开发商追究责任?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台同的标的物为尚未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相关标签:
新闻资讯
相关案例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010-83905282; 010-65288888




公司电话

13501188803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