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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

在一房二租的情况下,应按照什么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作者: 点击:306发布时间:2021-12-29 09:37:06

在一房二租的情况下,应按照什么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出租人应当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为使承租人能够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有义务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此处所谓“交付”,一般是指出租人将租赁房屋的占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在实务中,出租人多是通过交付房屋钥匙的方式履行交付义务。关于出租人的交付义务,有一个较为特殊的问题值得讨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为了获取更多租金或基于其他考虑,可能不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又与他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种现象便是“一房二租”,根据债的相容性原理。在“一房二租”时,两份租赁合同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但是,毕竟租赁标的物只有一个,倘若两个承租人均要求出租人向其交付租赁房屋,便会发生权利冲突。对此,《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定有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二)合同成立在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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