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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设计物业管理权制度的原因是什么?

作者: 点击:373发布时间:2021-12-29 09:41:45

设计物业管理权制度的原因是什么?

在物业管理中,由业主聘用物业管理公司并赋予其物业管理权,对物业(包括业主)进行管理。作此制度设计的理由在于:
,区分所有建筑相当于“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是指产权介于全民所有和私人所有的一种中间状态。从法学角度讲,准公共物品的权利内容与日耳曼法中的总有制度比较相似,“总有权为的私有权与的所有权之中间的形态”,现在的法学理论和实践将其归为区分所有制度。这种所有方式有以下几个特征:(l)业主多元化。在成片或成幢建造、分散出售的物业中,除专有部分,其余部分均为该项物业全体业主共有。(2)不能分割。对准公共物品进行管理、使用、处分的权利属全体共有人,但是每个产权人不得对准公共物品就实物或权利提出分割的要求。(3)集体决策。准公共物品属全体共有的直接体现,是采用集体决策的原则,包括民主选举、少数服从多数、组建核心领导机构、实施重大决策与一般决策的分离以及决策与实施的分离等准公共物品体现的准公共利益,要求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准公共机构进行管理。在管理决策与管理实施相分离的情况下,管理决策者为业主委员会,管理实施者为业主委员会委托并按照业主委员会意志行事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物业管理权的创设源于社会分工与专业化要求。社会分工的细化与专业经理阶层的出现,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必然。就物业管理这一专业领域而言,要求全体业主都具有物业管理专业知识是不可能的,要求每个业主都直接进行管理也是不现实的,这决定了物业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行业出现的必要性和必然件。特别是现代化的高层楼宇,其布局与结构的复杂性、用途与功能的多样性以及设备与设施的高技术性,需要具备各类专业科技人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因此需要赋予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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