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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

承包人基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属重复计算。

作者: 点击:334发布时间:2021-12-29 10:34:09

承包人基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属重复计算。

【案情简介】

2019更高法民终403判决中,四建一处(刘垚时任四建一处负责人)和文秘中心于20001012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后于2002510日双方又签订了《施工补充协议》约定,如刘垚违约则无条件撤出工地,如文秘中心违约,不能按时付款(其中包括前三期付款及最后工程剩余款)及提供主材料,按每日1%赔偿刘垚,并顺延工期。2003317文秘中心雇佣其他工程队及装载机进入工地将刘垚的工人向外驱赶并推毁了刘垚的临时住房及围墙。

【裁判观点】

首先,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03317日文秘中心抢占涉案工程时,涉案工程并没有施工完毕,刘垚主张以2003317日为应付工程款日和违约金起算日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以最后提交结算文件之日及本案起诉之日确定为本案违约金起算时间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刘垚的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文秘中心抗辩主张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终止故不应支付违约金但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其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其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文秘中心以其未违约进行抗辩二审庭审中文秘中心就调整违约金一事发表意见称“如果有必要的话我们会请求调整”表明文秘中心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每日1%的标准过高因此二审判决认为文秘中心提出了违约金调整申请并结合本案案情和合同履行情况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3倍并无不当。

再次刘垚基于文秘中心未支付工程款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属重复计算二审判决仅支持其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垚主张两项请求均应支持于法无据,更高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每日1%,相当于年利率365%,确实太高。虽然发包人只有暗含的调整意思而并没有明确要求调整违约金,但法院还是调整了违约金比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

此外,要注意,当事人不能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否则属于重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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