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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基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属重复计算。
承包人基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属重复计算。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403号判决中,四建一处(刘垚时任四建一处负责人)和文秘中心于2000年10月12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后于2002年5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施工补充协议》约定,如刘垚违约则无条件撤出工地,如文秘中心违约,不能按时付款(其中包括前三期付款及最后工程剩余款)及提供主材料,按每日1%赔偿刘垚,并顺延工期。2003年3月17日,文秘中心雇佣其他工程队及装载机进入工地,将刘垚的工人向外驱赶,并推毁了刘垚的临时住房及围墙。
【裁判观点】
首先,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03年3月17日文秘中心抢占涉案工程时,涉案工程并没有施工完毕,刘垚主张以2003年3月17日为应付工程款日和违约金起算日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以最后提交结算文件之日及本案起诉之日确定为本案违约金起算时间,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刘垚的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文秘中心抗辩主张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终止,故不应支付违约金,但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其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其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文秘中心以其未违约进行抗辩,二审庭审中文秘中心就调整违约金一事发表意见称“如果有必要的话我们会请求调整”,表明文秘中心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每日1%的标准过高,因此,二审判决认为文秘中心提出了违约金调整申请,并结合本案案情和合同履行情况,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3倍并无不当。
再次,刘垚基于文秘中心未支付工程款,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属重复计算,二审判决仅支持其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垚主张两项请求均应支持,于法无据,更高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每日1%,相当于年利率365%,确实太高。虽然发包人只有暗含的调整意思而并没有明确要求调整违约金,但法院还是调整了违约金比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
此外,要注意,当事人不能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否则属于重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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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38:04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过分超过违约损失,一审法院自行调整违约金被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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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37:15答辩不应承担违约金可以视为要求调低违约金,法院调整为日万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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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36:27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要求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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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35:34当事人既要求违约金,又要求利息损失,法院判决选择违约金并酌定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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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34:50承包人基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属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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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34:07即使存在对行业的调整,并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