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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

即使存在对行业的调整,并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作者: 点击:326发布时间:2021-12-29 10:33:13

即使存在对行业的调整,并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1798号一案中,20081225日,发包人信合公司和承包人杭汽公司签订《合建电站协议书》。

【裁判观点】

更高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有免责事由,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系基于对水泥行业限产所致,不宜认定为信合公司因主观过错而违约”有失偏颇,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并非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据此,更高法院认为,信合公司拖欠电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本案中,信合公司违约是因拖欠电费,并没有与上述五种情况完全相符的情形。故杭汽公司主张其发送《关于解除合同的公函》符合约定解除,依据不足。且从本案合作项目性质及双方权利义务看,杭汽公司承建余热发电站后还将进行运营管理,信合公司虽拖欠电费但承诺延长杭汽公司的管理期,杭汽公司以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法定解除,依据亦不充分。且一审法院从公平角度出发,未支持杭汽公司赔偿金的主张,亦无明显不妥。从双方合同就违约责任约定看,信合公司存在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300万元,但杭汽公司放弃了该项上诉请求,更高法院不再予以考虑。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并非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这就意味着,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要求,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是基于对水泥行业限产所致,仍由发包人信合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似有不妥。但考虑到,承包人会因发包人违约而受到损失更应获得适当的补偿,因此,让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更有利于双方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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