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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鉴定

超过举证期限,承包人申请鉴定被法院拒绝。

作者: 点击:309发布时间:2021-12-29 10:23:37

超过举证期限承包人申请鉴定被法院拒绝。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1086号一案中,201295⽇,发包人西部铜业公司与温井公司承包人签订《1390m合同》,工程名称:获各琦铜矿1390m中段开拓工程。2012年⾄20157双⽅形成多份程结算单及结算审核表均有监理公司、温井公司、西部铜业公司签字。温井公司主张西部铜业公司给付依据程结算单⽋款3295108.19元、程质量保证1363786.55元、履约保证50万元以上共计5158894.74,西部铜业公司认可。

温井公司20181231⽇提交鉴定申请书对涉案程造价及损失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西部铜业公司认为已经结算不同意鉴定程造价。

【裁判观点】

审法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适<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当事⼈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意义的法院不予准许”之规定温井公司申请鉴定程造价、损失超过法定期限且不符合双⽅合同约定一审不予准许。综上温井公司给付程款差价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持。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本案中,承发包双方已经明确达成了工程结算,法院就不应支持再进行造价鉴定。此外,本案还明确,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里用词是“可以”,但不在这个期限内提出鉴定还是有不被接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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