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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举证期限,承包人申请鉴定被法院拒绝。
超过举证期限,承包人申请鉴定被法院拒绝。
【案情简介】
在(2019)更高法民终1086号一案中,2012年9⽉5⽇,发包人西部铜业公司与温井公司承包人签订《1390m合同》,工程名称:获各琦铜矿1390m中段开拓工程。2012年⾄2015年7⽉,双⽅形成多份工程结算单及结算审核表,均有监理公司、温井公司、西部铜业公司签字。温井公司主张西部铜业公司给付依据工程结算单⽋款3,295,108.19元、工程质量保证金1,363,786.55元、履约保证金50万元,以上共计5,158,894.74元,西部铜业公司认可。
温井公司2018年12⽉31⽇提交鉴定申请书,对涉案工程造价及损失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西部铜业公司认为已经结算,不同意鉴定工程造价。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一条“当事⼈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民法院不予准许”之规定,温井公司申请鉴定工程造价、损失,超过法定期限且不符合双⽅合同约定,一审不予准许。综上,温井公司给付工程款差价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与操作指南】
本案中,承发包双方已经明确达成了工程结算,法院就不应支持再进行造价鉴定。此外,本案还明确,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里用词是“可以”,但不在这个期限内提出鉴定还是有不被接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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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9:08虽约定审计合格后付款,但法院仍判按鉴定造价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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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8:25鉴定依据的资料不完整,其鉴定结果不应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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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7:39具备鉴定资质,接受了法庭质询,其鉴定结论通常就可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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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6:49鉴定机构应独立工作,法院不能施加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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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6:0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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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25:23已经对鉴定意见充分质证,法院不允许专家出庭。